空置房物业费是否可以减免,并非绝对禁止。根据现行法律体系,物业费缴纳义务源于物业服务合同,如果合同中明确约定了空置情形下的减免比例或条件,则应依约执行。合同自由原则在此类纠纷中具有优先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九条规定: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人订立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人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因此,减免与否首先应回归合同文本。
如果物业服务合同未作特别约定,业主仍可依据所在地省级或市级政府出台的物业管理相关规定申请减免。部分地区已制定空置房物业费按一定比例收取的规范性文件,此类规定在不违反上位法的前提下可作为履行依据。
即使房屋长期无人居住,物业服务人仍需对公共区域提供保洁、安保、设施维护等基础服务。这些服务具有整体性和不可分割性,成本不会因个别业主未入住而显著降低,故全额收费具有一定合理性。
业主如主张减免,必须主动向物业服务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连续空置的证明材料,如水电使用记录等。未经申请或无法证明空置状态的,物业服务人有权按合同约定收取全额费用。消极拒缴将构成违约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并未直接规定空置房物业费可按50%缴纳。该法第九百四十四条规定: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该条款确立了物业费缴纳的基本原则,即以合同约定为核心,且不因业主未实际使用而免除缴费义务。法律未设定统一的空置减免比例,更未授权业主单方决定减半支付。因此,所谓“民法典规定空置房交50%”系误读。
关于50%的减免比例,实际来源于部分地方政府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这些规定属于地方性政策,在特定行政区域内具有指导或约束效力,但其适用前提是当地确有明文规定,且程序上需经业主主动申请并获确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进一步明确: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据此,即使原合同未涉及空置减免,业主亦可与物业服务人协商达成补充协议。
但协商不成时,业主不得自行按50%标准缴费。否则可能被认定为未足额履行合同义务,物业服务人有权要求补缴差额,并可依约主张违约责任。法院在审理此类纠纷时,通常以合同约定及实际服务履行为裁判依据。
综上,空置房物业费能否减免、是否可按50%缴纳,核心在于合同约定与地方政策,而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直接规定。业主应通过合法途径提出申请,避免因擅自减缴引发法律风险。